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动态

Company News媒体动态

动力三角翼无证经营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米乐m6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01 22:49:06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专业硕导、通航在线【法眼通航】专栏主理人。

  动力三角翼因其造价低廉、性能优越、操纵不复杂,以及飞行活动审批简单等特点,在近几年受到培训机构和年轻人的喜爱。虽然有以上各种优点,但笔者还是要提醒各位从业者,强化安全意识是每时每秒的功课,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和大意。本次刑事案例依然是在给各位上发条。

  2013年1月,李某甲成立A通航俱乐部,营业范围:使用限制类适航证航空器和轻于空气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

  2015年6月,李某甲违反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动力悬挂运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在村委会门口租赁约四亩耕地作为起降场。

  2015年7月25日,李某甲违反《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未进行经营信息备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始在该场地载客营运,以250元到300元的价格载客飞行。

  2015年7月26日10时30分许,李某乙未考虑当地海拔及温度等外因对动力三角翼产生的性能衰减影响,也未考虑剩余跑道距离是否足以使飞行器在安全状态下停止的因素,驾驶该三角翼载着游客王某,在该场地由南向北起飞,动力三角翼起飞不成功冲出跑道北端,撞向在跑道北端售票处观看和等待乘坐动力三角翼的游客,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协商,李某甲赔偿各受害人共计895000元,李某乙赔偿各受害人共计325000元。各受害人撤事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谅解书/刑事谅解书,建议法院对李某甲、李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讼,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并没有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事故当天天气状况、风速、净空条件、跑道要求等都符合x动力三角翼的相关参数;其次,此次事故前,李某乙进行了多次试飞,事故前一天飞了几十次,事故当天也飞了十余次,说明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对飞行有着应有的谨慎;第三,未经批准在村委会门口设起降场,以及未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进行经营信息备案,都不能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同,上述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且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第四,动力三角翼的跌落原因没有一点部门做出任何鉴定,本案并不能排除本次事故为x动力三角翼发生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事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判决被告人李某乙无罪。(笔者观点:1、尽了审慎义务也并不影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成立;2、疑罪从无适用的情形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本案中,违法经营是真,造成伤亡也是真,至于李某乙是操作失误,还是起飞前未检查到位,是重点吗?)

  2、关于李某乙无证驾驶的问题。首先,李某乙持有中国人民总参谋部和航空俱乐部联合颁发的证件,并且经过三角翼飞行器集训,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才领取的证书。检察机关并未出示驾驶三角翼航空器必须由某个部门发放执照,并需年检才算有正式执照,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中国人民和航空俱乐部颁发的证件无效;其次,公诉机关引用了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相关规定,认为该运动需要执照。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驾驶动力三角翼必须取得某部门,某协会颁发的驾驶执照。全国所有驾驶动力三角翼的人员,不管部队还是地方也没有人取得真正意义上的驾驶执照(即行政许可),且李某乙对动力三角翼已经有十多年愈1200小时的驾驶和教导学生的经验,完全有资格驾驶动力三角翼。第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简称中国航协)的性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其管理机构为“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简称航管中心),而航管中心是体育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代表体育总局对中国航协及各专业分会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的职能。也就是说,就连中国航协的管理机构也无权进行行政许可,更不要说制定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需要某种行政许可。而检察院却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引用了中国航协《动力悬挂运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认定被告人有罪,远远偏离了法治精神和刑法的根本原则。(笔者观点:辩护人的说法看似有理有据,但在逻辑上却是完全不能自洽的。简单说来,他的意思就是国家没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驾驶动力三角翼必须取得某种驾驶执照,且,没明确的行政机构有权颁发此执照,那么,驾驶动力三角翼就是不需要执照的(行政许可)。而何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通过获得许可证或执照,从而享有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所以,本案的关键根本不是航协的《管理办法》是不是能够作为检察院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无关航管中心是否有权进行该行政许可,而是二被告人在没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就开展了相关的营利活动。)

  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商业载客飞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无相关驾驶资格的李某乙驾驶动力三角翼进行商业载客飞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动力三角翼和两辆汽车损坏。被告人李某乙未取得驾驶动力三角翼的资格,驾驶动力三角翼进行商业载客飞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在庭审中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觉接受审判,自愿认罪。鉴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坦白犯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仍然会留案底,某些特定的程度影响其本人及子女考公、参军的政审结果。本案发生在2015年7月,而《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管理要求》发布在2020年6月。如果说国家在某一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主管部门的权限也不明晰的话,大概率是说明市场各要素都还没准备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要么天堂,要么地狱,而地狱属于大多数。



上一篇:自旋翼飞机崛起:中国市场迎来航空新纪元! 下一篇:国产彩虹新式自转旋翼无人机成功首飞(图)